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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公司破产,债务究竟谁来扛?
当多人合办的公司走向破产,债务承担规则十分明晰。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要以其全部资产来清偿债务。若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正常情况下,股东仅需以其向公司的初始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不过,一旦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些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有一点需要南通收债公司提醒,不同类型的债务,例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等,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这些债务会被优先清偿,以此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以及国家税收的稳定。
总之,多人共同经营的公司破产时,债务承担方式要依据具体实际状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一同经营一家公司,之后公司破产,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小朱觉得按出资额承担责任就行,但发现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正当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同时,对于职工工资等优先受偿债务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司正常破产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若能证实小胡滥用相关权益逃避债务并损害债权人利益,小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优先受偿债务,应按规定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