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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限中所存在的中止情形主要包含:
在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期间,由于受到了不可抗拒的外力或者其他阻碍因素对其行使请求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例如,自然界引发的灾害现象,当事人突然出现的身体健康问题等等因素都有可能致使其无法按时启动申请执行程序。
至于时效期的中断情况,这常常是由于权利人主动向债务方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要求;
或者是债务方表示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又或者是权利人采取了法律举措,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行为。
当这些情况出现时,将会致使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进行计算,以保证和维护权利人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与救济。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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